东兴市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制度(修订)

www.bianguan.net 2013-6-28 18:42:37 新闻专栏客服:黄民良16108382

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

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驻东兴各单位:

    《东兴市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制度(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兴市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闻发布,促进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提高素质,保证新闻发布及时、客观、准确,根据《防城港市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系员管理制度(修订)》的要求和东兴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立我市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言人”是指经市新闻中心认可备案的,由所在单位派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众)及媒体发布信息的代言人;本制度所称“新闻联络员”是指经市新闻中心认可并备案的,代表本市、本单位等,就新闻发布、信息传递等有关问题负责联络沟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新闻业务水平,善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经所在单位委派,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熟悉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全面情况;

  (三)严守纪律,敢于负责,形象端正;

  (四)知识面广,综合素质较高,善于同各类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沟通交流,应对机敏,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

  (五)经市新闻中心备案,参加市新闻中心举办的新闻发布制度培训班,并取得“东兴市新闻发言人资格证书”。

  第四条 新闻联络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新闻业务水平,善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经所在单位委派,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骨干。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勤于学习,知识面广,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

  (三)懂得并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经市新闻中心备案,积极参加市新闻中心的新闻发布培训班,并取得“东兴市新闻联络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或市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担任。市新闻中心设立1名新闻联络员。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布机构,确定1-2名分管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确定1名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新闻联络员,并抄报市新闻中心备案。

  市人民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活动,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导发布新闻,必要时可请市长、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并回答记者提问。

  各部门、各单位的新闻联络员应与市委宣传部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有了解事件相关信息的权利,应列席相关业务会议或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相关会议,但必须严守国家和行业机密。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的言行代表着政府或部门的观点立场,新闻发言人在公布新闻事实时,一定要注意正确的导向,不仅要告诉公众真实、全面客观的新闻事实,而且要承担引导公众的社会责任;既要公布正面的事实,也要在允许的限度内披露老百姓迫切需要了解的内容,告诉公众如何正确理解新闻事实,从而在问题的应对上做出合理的选择。

  第八条 新闻联络员应该与市新闻中心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和重要问题的对外宣传口径,做好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申报、筹备、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工作。新闻联络员应该做好收集、整理、查实有关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并定期上报。

  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的,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送市新闻中心审批。以市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的,由市政府部门拟定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并由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其他主要领导负责审定后,报市新闻中心备案,对敏感问题和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及时商市新闻中心研究处理。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新闻应急处理,由相关各部门和单位的新闻发言人负全责,新闻联络员协助处理,在事发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以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报告市新闻中心。涉及重大影响的事件,由市新闻中心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如需对外公布,应立即拟定新闻通稿,经本市、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和其主管领导签发后交市新闻中心统一对外口径,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布,不得出现擅自对外发布新闻和瞒报、漏报、迟报、误报等情况,否则按照有关宣传纪律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新闻发言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新闻中心安排的新闻采访应该事先商有关方面,各部门、各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新闻联络员应协助做好新闻采访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予以调整和充实,并报市新闻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新闻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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