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一”假日氛围感拉满!东兴金滩滨海游持续火热 八方游客逐浪赴约
- 【乡村振兴】东兴红姑娘采收忙 “薯”光照亮产业路
- 广西东兴口岸今年出入境人员已突破200万人次
- 2026年1-2月东兴口岸北仑河二桥货运量增长13.5%
- “五一”假日氛围感拉满!东兴金滩滨海游持续火热 八方游客逐浪赴约
- 东兴田园八角香料综合产业链产业集群项目签约仪式举行
- 坚守岗位护边关,暖心服务过“五一”——东兴边境检查站全力保畅通
- 2025年东兴口岸出入境人员突破900万人次 超去年总量
- 广西首个县级高铁读书驿站落户国门东兴
- 两年了!一条高铁,带动一座边境城市华丽蜕变
- 边兴民富 景美人和
- 信用修复新举措 惠及边民千百户
- 2026年3月23日起,东兴口岸旅客通关有调整!
- 广西东兴口岸今年出入境人员已突破200万人次
- 2026年1-2月东兴口岸北仑河二桥货运量增长13.5%
- 中越边境青年跨境电商交流营在东兴市顺利举行
- 越南有哪些好玩儿的?驻华大使推荐
- 火车学生票新政来啦!东兴市站加开列车提升运力和服务
- 越南宁顺秘境寻踪:从芽庄到美奈到藩切,发现越南南部未被打扰的风景,解锁越南南部的隐秘海岸
- 越南吉婆岛探秘之旅:从喀斯特地貌山林到碧蓝海湾的沉浸体验,解锁越南秘境海岛风光
- ·北部湾经济区全面推进户籍同城化
- ·七年削减90%粉尘——宁波港治污工作探访
- ·防城港:又是白鹭欢舞时
- ·防城港市港口区积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东兴市开展紧急处理“伤情”演练
- ·防城港市农业委员会电话
- ·防城港市又一广西地方标准获批准
- ·社论:聚力奋进,共创防城港更加美好的未来
- ·十万山七星顶生态综合旅游度假区落户防城区
- ·防城港市玉林商会正式揭牌成立
- ·滩营十寨沟桃花开放惹人爱
- ·光坡镇灾后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已逐步走向正常
- ·2月4日至3月15日为春运时间
- ·2013年防城港市国际海上龙舟节活动方案
- ·建市20年我市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 ·防城港市举行中外媒体记者推介会
- ·盛隆公司停电事故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不大
- ·前两月防城港市加工贸易同比增长3.5倍
- ·防城港全市海上搜救成功率达100%
- ·“五彩玉林,走进防城港”玉林旅游推介会在防城港举行
- ·让青春长成一棵挺拔的树
- ·防城港北站清明小长假 旅客同比增长68%
- ·防城区龙舟竞渡闹端午
- ·“五一”小长假50多万旅客畅游防城港
- ·防城港电动车上牌,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电动车上牌
- ·越南三县市代表团应邀参加防城区迎春活动
- ·“发现,属于你的江山”美文大赛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
- ·吴恒到东兴看望基层全国人大代表 金湘军陪同
- ·防城港市多部门联合举行“安全月”消防应急演练
-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优惠妇女体检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有关要求
www.bianguan.net 2013-9-11 19:17:41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旅游法》总的有十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旅游者;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五不得: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服务费用;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导游、领队三不得: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其他经营者一不得:
不得给予、收取贿赂
《旅游法》总的有十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旅游者;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 旅游安全;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五不得: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服务费用;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导游、领队三不得: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其他经营者一不得:
不得给予、收取贿赂
今日热点
本文来源于:防城港旅游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