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生育政策

www.bianguan.net 2013-6-15 13:10:44 新闻专栏客服:黄民良16108382
  2012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3、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含东兴镇,江平镇的长山村、榕树头村、巫头村、万尾村、潭吉村,马路镇的冲榄村、北联村、大旺村、吊应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但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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