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电动车什么时候开始上牌?上牌需要什么手续?

www.bianguan.net 2014-3-3 16:13:56 新闻专栏:客服中心
东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回复时间 2013-08-27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我大队正在做好电动车上牌的相关准备工作。前期的准备工作需要时间,具体上牌时间我大队会通过媒体宣传、发公告等方式告知我市群众。
(上牌需要手续后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关于上牌所需手续,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设区的市城区交通警察大队应当设立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窗口。条件具备的交通警察中队,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具体办理条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机构。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区统一。在全区统一的登记软件启用前,可以使用本地的计算机登记软件。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相应的行驶证分别签注“正式”和“临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2013年8月10日前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可以继续使用,号牌和行驶证继续使用的年限不超过4年。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七条  对2013年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和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和遗失登报声明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没有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汽油机号码标识的,登记机关可以粘贴号码标识。号码标识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粘贴。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号牌和行驶证;
    (三)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现所有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对现所有人住所地属于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现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可以不更换号牌。
    对现所有人住所地不属于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密封交现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
    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并收存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备案,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属于车辆外观、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汽油机号码发生改变的,还应当交验车辆。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办理变更备案。属行驶证签注信息发生改变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使用电子芯片行驶证的,可以直接变更电子芯片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补领号牌并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号牌。
    第十三条  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使用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修订国家标准,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申请更换,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销售企业可以向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带牌销售。申请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书,其中包括销售企业的地点、面积、销售品牌、平均销售量等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企业的信誉、场地、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开展带牌销售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准予开展带牌销售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凭进货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号牌和空白行驶证,并提交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清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日内,审查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将号牌和空白行驶证交给带牌销售的企业,并做好登记。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于车辆销售当日制作行驶证交给申请人,并于销售后三十日内将车辆档案、电子数据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带牌销售企业办理车辆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带牌销售企业未履行相关协议规定的,要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其带牌销售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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