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受贿一审被判10年6个月

www.bianguan.net 2014-9-20 9:06:48 新闻专栏客服:小黄16108382

身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防城港市港口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原局长苏建辉因受贿罪,9月12日被防城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苏建辉自1994年8月至2003年6月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水利局担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2002年1月至2006年担任港口区水利局副局长,2006年12月至2011年11月担任港口区水利局局长,2011年开始担任港口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从1999年起到2013年,苏建辉在工作当中通过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修建海堤、水库堤坝、饮水工程建设、水库除险加固、防汛综合楼设计、对虾增值放流等工程中,为单位和个人谋提供承揽工程或中标、关照项目等便利并从中谋取利益。苏建辉从中先后24次非法收受吴某某、杨某、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公司、李某某、龚某某、倪某某、李某某、禤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5000元。

案发后,苏建辉退出赃款1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苏建辉对其罪行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建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500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建辉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港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建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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