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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四人组织外籍人员偷渡到中国“打工”被判刑
2015年6月1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四人因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不等的刑期。
越南籍人士阮氏梅2013年2月在中国东兴市结识了中国人何文平。何文平平时帮广东中山市一些工厂在广西招揽工人,正好阮氏梅认识很多越南朋友想到中国打工,但没有合法手续,不能走正常途径。阮氏梅提议协助这些越南人到中国务工,从中牟利,两人一拍即合。
阮氏梅负责在越南组织、召集人员,并安排他们偷渡入境中国。何文平负责在广东省中山市等地联系招工的工厂,同时雇请车辆到东兴市运送越南人员至中山等地。
越南人阮友江和杜春登得知阮氏梅能安排人员偷渡入境中国后,与阮氏梅联系,分别在越南老家组织越南人员到越南芒街市准备偷渡中国。
2014年3月2日,阮友江等12名越南人员在阮氏梅的安排下,从芒街市乘铁壳船经北仑界河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市境内。次日凌晨,杜春登等7名越南人员在阮氏梅的安排下,从芒街乘铁壳船经北仑界河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市境内。入境后,偷渡人员搭乘由何文平雇请的面包车前往广东中山市。
2014年3月3日,阮友江等12名越南人员途经北海市山口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杜春登等7人在途经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阮氏梅、何文平、阮友江、杜春登违反国家国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氏梅提出犯意,并策划、指挥和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文平、阮友江、杜春登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阮氏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文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阮友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杜春登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何文平、阮友江上诉提出对其量刑太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何文平、阮友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性准确,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已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何文平、阮友江的上诉意见均不成立,依法驳回,维持原判。